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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知识

著作权-法律常识

时间:2017-10-08 14:30:12    来源:国家事业单位考试网    作者:宏政教育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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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考试法律知识:著作权
 
    (公共基础知识/综合知识)
 
    著作权自作品完成之时即自动取得,不需要履行其他任何法定手续。著作权属于作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著作权在内容上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其中,著作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著作财产权包括:(1)自己使用并且禁止他人使用作品的权利。对作品的使用方式包括复制、发行、出租、展览、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摄制、改编、翻译、汇编等。(2)许可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著作权人有许可他人使用其作品的权利。许可使用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3)处分权。作者对其著作权的处分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转让、质押和出资。
 
    著作权应合理使用,这是指在不必征得著作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无偿使用其已经发表的作品的行为,但应指明作者的姓名、作品名称,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
 

    合理使用的范围包括:(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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