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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知识

紧急避险(刑法)-法律常识

时间:2017-10-09 14:33:16    来源:国家事业单位考试网    作者:宏政教育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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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考试法律知识:紧急避险(刑法)
 
    (公共基础知识/综合知识)
 
    行为人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较小的合法权益,以保护较大合法权益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1)必须有威胁合法利益的危险发生;(2)必须是危险正在发生;(3)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4)避险的对象必须是无辜的第三人;(5)避险行为只能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是为了保护更大合法权益免受危险而牺牲较小合法权益的一种权宜措施;(6)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避险过当,指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犯罪行为。避险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不能以紧急避险为由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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